将他人银行卡内大额资金据为己有 办案检察官通过引导侦查增加认定罪名

不止出售了三张银行卡


(相关资料图)

办案检察官深挖细查发现案件疑点,通过引导侦查增加认定罪名

检察官审查犯罪嫌疑人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

既想满足自己的物质享受,又不想为此付出努力,于是向他人出售银行卡,又通过“挂失—补办—取现”的方式“黑吃黑”,将卡内大额资金据为己有。5月17日,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

拒不认罪,供出犯罪同伙

“我不服!‘黑钱’的事不是我干的,是蒋某说他有办法把卡里的钱弄出来……”2021年8月,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卖卡给他人“跑分”,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锁定犯罪嫌疑人周某、朱某、丁某、陆某。同年8月22日,周某、朱某、丁某、陆某主动归案。

在面对公安机关的讯问时,周某、朱某如实供述了卖卡的犯罪事实,同时还主动交代了使用朱某的银行卡“黑钱”18万元的犯罪事实。丁某、陆某因涉嫌盗窃罪等多种罪名被另案处理。2022年11月,当公安机关准备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将周某、朱某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周某不承认自己涉嫌盗窃罪。

2022年8月,蒋某在得知消息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蒋某交代了伙同周某、朱某、蒋某乙三人共同犯罪的事实。据蒋某交代,他们四人关系要好,均无正当工作,经常聚在一起交流赚钱渠道,彼此都知晓对方办理了多家银行的银行卡并出售给他人。

“我只是提出了‘黑钱’的想法,他们三人均默认了,并非我一人操作。”蒋某供述称,朱某在出售银行卡给上线时,未上交手机卡,2020年12月25日,在朱某的手机收到银行发送的有一笔18万元的进账消息提醒后,他从朱某处要来银行卡号和交易密码,通过“挂失—补办—取现”的操作,分多笔将卡内余额全部取出。他们四人先后到南京、无锡等地吃喝玩乐,共同将18万元挥霍一空。

公安机关经侦查,并综合蒋某等四人供述及案件现有证据,证实该四人“黑钱”18万元的行为为共同犯罪。2022年11月,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犯罪嫌疑人蒋某移送淮阴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因周某、朱某、蒋某乙三人还涉嫌他罪,被公安机关另案处理。该院对蒋某盗窃案进行梳理、对证据进行核查后,认定蒋某“黑吃黑”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深挖细究,追加认定犯罪事实

“虽然四人为共同犯罪,但蒋某娴熟的‘黑钱’手法不像是新手,像是惯犯。”通过查阅卷宗,承办检察官发现,周某、朱某、蒋某乙三人多次卖卡赚钱,蒋某经常和他们在一起商量赚快钱的方法。鉴于蒋某是“黑钱”想法的提出者,承办检察官认为蒋某此前可能也卖过卡、“黑”过钱。

“2020年11月5日之后,你的消费水平明显高于之前,且在此之前,银行卡有多笔取款记录。”面对检察官的讯问,蒋某供述了自己“黑钱”3.3万元的犯罪事实。“我是确定他们不敢报案,所以才敢‘黑吃黑’的……”据蒋某交代,在2020年10月,他曾在淮阴区的三家银行各办了一张银行卡并将银行卡出售给鲍某(已判刑),而在把卡交给鲍某前,他先将其中的一张银行卡绑定了银行官方微信公众号。11月5日晚,他看到卡内余额接近4万元,就通过银行官方微信公众号的一键挂失功能将此卡进行挂失,并前往附近营业厅补办了一张新的银行卡,使用新卡取出3.3万元,用于网吧消费。

“收购银行卡多是为了‘跑分’,进行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蒋某出售银行卡的行为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此,承办检察官引导侦查人员对蒋某出售的三张银行卡的交易流水进行侦查。警方经侦查发现,蒋某出售给鲍某的三张银行卡虽存在多笔大额异常交易流水,但通过大数据和报警备案数据同步核查,未发现上述三张银行卡关联到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转入的资金,且现有资金流水数额尚未达到入罪标准。

难道蒋某真的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检察官觉得案件存在疑点。

引导侦查,追加罪名

“会不会出售了不止三张银行卡?”“卖卡赚钱这么容易,蒋某是否存在向多人出售银行卡的可能性?”带着这些疑问,承办检察官根据蒋某无正当工作,且经常待在网吧消遣度日的生活状态,及其供述,结合法律规定和实务指引,引导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调整侦查方向,扩大侦查范围,将侦查重点转向蒋某名下的所有银行卡及流水状况,结果筛查出一张银行卡的流水存在异常。

“49万余元!”公安机关经核查发现,蒋某名下的这张银行卡交易流水高达49万余元。检察官的猜测得到验证,蒋某果真不止出售了三张银行卡。

公安机关结合大数据和报警备案数据同步核查,最终确定该49万余元交易流水均为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转入的资金。

“我认罪……”蒋某本以为如实供述了他人的指认、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一切都结束了,没想到检察机关会深挖细查。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蒋某供述了自己曾在2020年11月底将涉案银行卡出售给他人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综合全案证据,检察官认定蒋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今年3月31日,淮阴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蒋某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电子数据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据链完整有效,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版面编辑:马菲菲] [责任编辑:谢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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